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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非所有“白纸黑字”的劳动合同都有效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07-11-23 9:09:00  
                         
 

 

 

 一些用人单位则利用 “白纸黑字”的劳动合同来推卸自己的责任、加重劳动者的义务,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不是只要“白纸黑字写明了”的,就一定对劳动者生效呢?是不是不管什么样的劳动合同劳动者都必须遵守呢?事实上,并非这样。

  「案例」

  员工结婚遭辞退

  某饮食服务公司职工于某,2003年6月到市一饮食服务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2003年6月1日-2008年6月1日),2006年10月1日,于某登记结婚,婚后于某上班,却被公司告知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于某不服,与2006年11月1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公司撤消与其解除的劳动合同决定。劳动仲裁受案后,经审查查明,于某所属情况属实,于是主持双方调解,但是用人单位仍坚持己见,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劳动合同期内结婚,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于某工作岗位是宾馆领班,结婚后影响工作;公司规章制度也明确规定,职工未经公司批准结婚,按违纪处理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认为,于某既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又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所以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关系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陆敬波律师分析表示,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成立说明合同在实事上已经存在,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已经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劳动合同成立后,是否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体情况还需具体的分析。

  「理解与适用」

  劳动合同成立≠生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成立需要以下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依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明确无误地表达其真实意思。从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这个条件分析,上面案例中的于某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成立了。

  尽管劳动合同成立了,但是不一定符合生效的法律要件而具有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生效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当事人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法律认可的资格和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只有符合了上述条件的劳动合同才能生效,才能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因此,于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却没有法律效力。首先,这个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即违反了女职工结婚保护规定;其次,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明显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这些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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